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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66 條(特約條款之意義)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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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66條定義特約條款: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違反依第68條得解約。

Q · 保單裡的特約條款是什麼?沒做到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66條,特約條款是當事人在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例如「住宅應裝設煙霧偵測器」「車輛須停放於有門鎖車庫」「被保險人應每年體檢」。法律地位跟基本條款一樣硬,違反一條依第68條保險人即可解除契約,且不論該違反是否與保險事故有因果關係。

白話解讀

你的保單有兩層。第一層是基本條款:保什麼、賠多少、多久生效,這些是你比較會注意的部分。第二層就是特約條款,藏在合約的中後段或附件裡,用小字印著你可能從沒讀過的額外義務。「被保險人應於每年定期體檢並提供報告」「住宅應裝設經認證之煙霧偵測器」「車輛須停放於有門鎖之車庫」,這些都是特約條款。它們的法律地位跟基本條款一樣硬,違反的後果一樣嚴重(依第68條,他方可以解除契約),但你讀它們的注意力可能不到基本條款的十分之一。本條定義了什麼是特約條款:當事人在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關鍵詞是「特種義務」,代表這些不是法律本來就要求你做的事,而是你在這份契約中額外承諾要做到的事。

法律定性

特約條款,係指保險契約當事人於保險法定基本條款(保險法第55條)之外,經由意思合致承認履行之特種義務條款。其性質為契約自由原則下之附隨義務約定,違反者依保險法第68條構成解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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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單裡的特約條款我看不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解釋嗎?

可以,而且保險公司有義務向你說明。保險法第54條之1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條款如果有疑義,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盡到說明義務就讓你簽了,日後他們想用這條特約拒賠,你有很大的抗辯空間。內行人提示:在簽約時請業務員在保單上簽名確認『已逐條說明特約條款內容』,這個簽名在日後糾紛中是重要證據。

Q2特約條款可以事後追加嗎?

依第67條,特約條款可以約定過去、現在、將來的事項,但必須經雙方同意(第66條說的『當事人承認』)。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追加特約條款。如果你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說『新增以下特約條款』,你沒有義務接受,除非你回覆同意或續繳保費(可能被視為默示同意)。內行人提示:收到這種通知直接打電話確認,不回覆不代表拒絕,在某些情況下沉默可能被解釋為同意。

Q3違反特約條款保險公司一定能拒賠嗎?

依保險法第68條,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實務上若違反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法院常認為不得僅憑形式違反拒賠。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違反事項(例如沒裝煙霧偵測器)跟損失(例如水管破裂)完全無關,這個因果關係抗辯就是你的救命稻草,蒐集證據證明兩者無關連是關鍵。

Q4保險特約條款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66條,是你在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額外答應保險公司要履行的特種義務。常見如維持消防設備、定期體檢、車輛停放限制等。

Q5特約條款跟基本條款差在哪?

基本條款是法律強制必載事項(第55條),特約條款是當事人額外約定的附隨義務。兩者違反後果同樣嚴重,但性質與舉證責任不同。

Q6什麼叫特種義務?

不是法律本來就要求你做的事,而是你在這份保險契約中額外承諾要做到的事。範圍極廣,過去、現在、未來事項皆可(第67條)。

Q7特約條款 vs 告知義務差在哪?

告知義務(第64條)是簽約前的事實陳述義務;特約條款是簽約後的持續性履行義務。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法律效果規定也不一樣。

Q8怎麼知道我的保單有哪些特約條款?

翻到保單後面附件或約款頁,找標題寫『特約條款』『特別約定』『附加條款』的段落。簽約時要求業務員逐條列出並解釋。

Q9違反特約條款怎麼補救?

立即主動補正並通知保險人。解約權有除斥期間(依第64條類推適用 1 個月、2 年),逾期不得主張。實務有承認補正空間。

Q10怎麼證明特約條款違反與事故無因果關係?

蒐集事故鑑定報告、現場照片、第三方專業意見,證明損失原因獨立於違反事項。例如沒裝煙霧偵測器但損失是水管破裂。

Q11保險公司沒解釋特約條款怎麼辦?

保留簽約時的所有對話紀錄、業務員名片、推銷文宣。主張保險公司違反第54-1條第2項說明義務,條款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Q12特約條款 vs 免責條款哪個對被保險人較不利?

兩者都不利但機制不同。免責條款限縮保險範圍;特約條款是違反就解約。實務上特約條款殺傷力更大,因為一處小違反整份保單作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基本條款特約條款附約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55條(強制必載 7 大事項)保險法第66條(當事人額外約定)契約自由原則 + 個別險種規定
強制性法律強制,缺漏可能影響契約效力非強制,但簽了就有拘束力非強制,依雙方合意
違反後果影響條款解釋與爭議處理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第68條)依該附約自訂效果
舉證責任由主張者就條款存在舉證保險人主張解約須就違反事實舉證依附約類型而定
說明義務保險公司負完整說明義務保險公司負完整說明義務(第54-1條第2項)依附約屬定型化條款者亦負說明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保険法(平成20年法律第56号)第4条(告知義務)— 舊商法之「特約條款」概念已於 2010 年立法時併入告知義務體系
🇰🇷 韓國韓國 상법 제638조의3 (보험약관의 교부·설명의무) + 제651조 (告知義務)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7條(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說明義務)+ 第16條(如實告知義務)
🇩🇪 德國VVG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 28 (Obliegenheitsverletzung — 附隨義務違反之效力)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3-1 至 L113-9(assuré 之 déclarations 與 obligations)
🇺🇸 美國Insurance warranty doctrine(保險合約 warranty 違反之效力,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26-227 +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313 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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