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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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7條,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根據最新資料,關於第一項情事的範例,有可能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例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者,由於這是在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中被列舉的情事之一。 而對於第二項情事的範例,可以是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具體範例可以是期貨結算機構違反了第十九條中關於期貨交易的規定,例如未遵守觸及清算基金的相關規定。 這些範例僅供參考,具體的案例應根據事實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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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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