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8 條
- 1.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 2.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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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8條,該條規定了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特定規定時的處罰方式。具體而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的行為將受到處罰。另外,如果在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舉例來說,假如某期貨公司的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公司的代表人也可能被科以罰金處罰。同樣地,如果這個代理人在違規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告訴或告發,那麼他的刑罰可能會減輕或免除。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九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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