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罰則
>
期貨交易法
第 1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人
之
代表人
、
代理人
、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
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
罰金
: 一、違反
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者。 二、違反
第五十五條
準用
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者。 三、違反
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八條
準用
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者。
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
告訴
或
告發
者,得減輕或
免除
其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3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期貨業 §5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期貨商 §5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8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8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同業公會 §8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9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監督 §9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管理 §10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仲裁 §10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12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2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