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7條,本國金融機構如果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需在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以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經營期貨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名冊以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聲明文件,其中聲明無違反第四條規定的情事。 五、已按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的要求存入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六、能夠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並具備從事交易所需的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 七、能夠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 八、能夠向期貨結算機構進行結算交割的證明文件。 九、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十、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如果本國金融機構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兼營期貨業務許可證照,則其許可將被廢止。但如能提供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向本會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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