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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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憑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由本人親自辦理。
- 2.非居住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非居住民法人為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者,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以該境內金融機構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
- 3.非居住民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辦理新臺幣結匯者,得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以該境內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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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非居住民自然人結匯原則本人親辦,法人須出具授權書授權境內代理人代辦。
Q · 外國人或海外公司要把在台灣的錢匯出,可以找人代辦結匯嗎?
自然人原則要本人親辦,法人可出具授權書代辦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特定款項的新臺幣結匯申報,除央行另有規定外,原則應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本人親自辦理,不得隨意委託他人。非居住民法人則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以其名義代辦;若該法人是外國金融機構,還須再授權境內金融機構以其名義辦理。另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的核准款項,非居住民得出具授權書授權境內代理人代辦。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外國人或海外法人,要把在台灣的錢匯出去,這條決定了你要不要親自來、能不能找人代辦。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特定幾款結匯申報,除非央行另有規定,原則上要憑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本人親自辦理,不能隨便找人代跑。非居住民法人則要出具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代辦;如果是外國金融機構,還得授權台灣境內的金融機構以該境內機構名義辦理。但有一個重要的彈性:依第六條那些要央行核准的工程款、不動產款等,非居住民可以出具授權書,授權台灣境內代理人代辦。簡單說,這條把非居住民分成自然人原則親辦、法人靠授權代辦兩條路,搞錯了,你的錢可能匯不出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條文
- 民法法規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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