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1 條
- 1.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 二、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類別、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重新提出申請時,應增加或更換件數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 四、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定外審結果合格之審查人審查及格比例。 五、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教師,另定其送審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其資格如下: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四)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
- 2.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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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1條,認可學校可以根據該條第一項列舉的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的審查基準。 2. 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和成就證明的審查範圍、類別、提交文件和審查基準(除表三之外)。 3.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重新提交申請時增加或更換件數,以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作的出版方式。 4.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指定的外審結果合格的審查人審查及格比例。 5. 對於在符合採認辦法規定的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人員的教師,以及具備以下資格的教師,可另外制定送審著作審查和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的得主。 -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 在其他相當於前三個資格的學術或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的人士。 此外,該條第二項還規定,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可以自行訂定更嚴格的審查程序和基準,超出該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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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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