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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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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一、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2. 2.前項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年限,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第32条的规定,研究学院的教师聘任制度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并纳入创新计划书中,经过校务会议审议并报审议会通过后实施:一是由产学会审议通过;二是由产学会审议通过,并报校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另外,研究学院应制定相关人事制度规定,涉及研究学院教师的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续聘以及长期聘任的年限。这些规定经过管理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督会备查,不受大学法第18条、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37条第1款和教师法第10条第3项的限制。 其中的参考资料可以是《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第32条本身,以及相关的大学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和教师法等法规。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一、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年限,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產學會之功能相當於國立大學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功能,而研究學院具產學共治性質,為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資源投入意願,提升國立大學研發成果效益,強化產業競爭力,其用人方式應賦予一定彈性,爰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得經產學會審議通過後執行,而研究學院亦得採更嚴謹之方式,依第二款規定再經國立大學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研究學院聘任。研究學院應就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係採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通案決定,並納入創新計畫書及第二項人事制度辦理。   二、為賦予研究學院用人之彈性,第二項明定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及聘期等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規定及其程序,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聘任方式、程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聘任程序、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聘期、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聘任及期限之限制。

(1100514 制定)

一、考量產學會之功能相當於國立大學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功能,而研究學院具產學共治性質,為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資源投入意願,提升國立大學研發成果效益,強化產業競爭力,其用人方式應賦予一定彈性,爰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得經產學會審議通過後執行,而研究學院亦得採更嚴謹之方式,依第二款規定再經國立大學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研究學院聘任。研究學院應就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係採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通案決定,並納入創新計畫書及第二項人事制度辦理。   二、為賦予研究學院用人之彈性,第二項明定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及聘期等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規定及其程序,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聘任方式、程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聘任程序、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聘期、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聘任及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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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