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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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