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寒、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22 條」規定學生學期修習的學分總和除以成績積分總和,得到該學期的學業平均成績。而各學期(包括寒、暑修)修習的學分總和除以成績積分總和,得到畢業成績。 根據教育部「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設定基準及掛載學分計算表」(最新日期為2002年修訂),該標準規定各項基本學分數及掛載學分計算方式,並對學生學籍、修業規則等作出明確規定。學生的學業平均成績和畢業成績的計算方式,也在該基準中有相應的解釋和說明。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學生在一個學期修習了30學分的課程,並獲得了總積分150分。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該學生的學業平均成績為150/30=5分。而如果該學生修習了多個學期的課程,那麼每個學期的學分總和和總積分總和都需要計算,以得到畢業成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