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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2.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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