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7

快速跳轉
  1. 1.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7條的規定,參加校長遴選的人應該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的資格,並且不能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的情事。如果違反這一條規定,則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如果已經參加了,則撤銷其參選資格;如果已經被聘任為校長,則撤銷其聘任。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高等教育署,2005年5月26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7 條規定:「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