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14 條
- 1.依第三條至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證明文件者,應依附件二之收費基準繳納費用。
- 2.前項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3.依第一項規定繳納費用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4.依第三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因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者,其應繳納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 5.前項補助,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補助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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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4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項條文的釋義: 1. 依第三條至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證明文件者,應依附件二之收費基準繳納費用。 根據此條文,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證明文件的人,需要按照附件二的收費基準支付相應的費用。 2. 前項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根據此條文,收費基準會根據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和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動情況等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3.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費用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根據此條文,除非根據相關法規,可以申請退費,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4. 依第三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因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者,其應繳納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根據此條文,根據第三條、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核發、換發教師證書或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的人,需要支付的費用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5. 前項補助,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補助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實辦理。 根據此條文,預算補助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補助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實後辦理。 以上釋義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4條的文字內容為基礎,並參考教育部相關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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