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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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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訂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支持計畫、生涯轉銜計畫或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等特殊教育學生資料,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2. 2.幼兒園依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訂定相關計畫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前二項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料,學校及幼兒園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其資料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4. 4.已逾保存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料,學校及幼兒園應定期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料內容無洩漏之虞,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具體來說,此法施行細則是在特殊教育法生效之後制定的,用於實施和落實特殊教育法的相關細節和具體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自其發布之日起生效,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了解這一條法規的具體細節和內容,有助於確保教育工作和特殊教育的正確實施和運作。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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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訂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支持計畫、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