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殊教育之實施,準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幼兒園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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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殊教育之實施,準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幼兒園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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