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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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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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是在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後入學的學生適用的。關於入學的具體時間和程序,需要參考該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具體的法條內容和相關案例需要參考法律資料庫或相關法律出版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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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