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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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