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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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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4條,如果某些聚落建築群因其特殊性或不符合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的情況,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簡化處理,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聚落建築群有一棟建築因為特殊的歷史意義或文化價值,但不符合整體修復的要求,主管機關可以審查該特定建築的修復計畫並核定後,允許以簡化的方式進行修復,而不必遵守整體修復的相關限制。這樣可以更加符合其實際情況,同時也能保留這棟特殊建築的價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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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