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於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施以軍事管理。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2條,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執行期間可能會接受軍事管理。這意味著在動員戡亂時期,當受感訓處分的人執行感訓期間時,可能會受到軍事機關的監管和管理。 唯一的範例是在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的第12條,所以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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