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應按感訓處所人員之指示,按捺指印、留置筆跡及拍攝照片。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4條,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所內應按照所方人員的指示,配合進行指紋採集、簽名留置以及拍攝照片等程序。 範例:在進行感訓所執行期間,受感訓處分人被要求按下指印、在文件上簽名,並且被拍攝了一張證件照。這些措施是為了確保其身份以及留下相對應的資料,以便在日後執行感訓處分期間或者是其他需要時能夠核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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