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對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應參酌其年齡、性別、性格、健康、案情,分別編隊,在編隊完成前,應密切注意其言行。
法條: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5 條 解釋: 根據該法條,當感訓處所新收受一名感訓處分人時,感訓處所應評估該人的年齡、性別、性格、健康狀況以及案情的不同,並分別將其分配到適合的編隊中進行管理。在編隊完成前,感訓處所還應密切關注該人的言行表現。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臺灣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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