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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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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對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應參酌其年齡、性別、性格、健康、案情,分別編隊,在編隊完成前,應密切注意其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條: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5 條 解釋: 根據該法條,當感訓處所新收受一名感訓處分人時,感訓處所應評估該人的年齡、性別、性格、健康狀況以及案情的不同,並分別將其分配到適合的編隊中進行管理。在編隊完成前,感訓處所還應密切關注該人的言行表現。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臺灣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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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5 條規定:「感訓處所對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應參酌其年齡、性別、性格、健康、案情,分別編隊,在編隊完成前,應密切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