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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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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6條,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的財物應進行安全檢查,並逐一登記,由負責人妥善保管,有可能限制其使用。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期間的財物安全,同時也限制其使用可能導致對社會秩序或他人造成任何損害的物品。可以將此與適用的案例相連接,以證明該條的實際適用性。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G0390124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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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6 條規定:「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