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6條,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的財物應進行安全檢查,並逐一登記,由負責人妥善保管,有可能限制其使用。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期間的財物安全,同時也限制其使用可能導致對社會秩序或他人造成任何損害的物品。可以將此與適用的案例相連接,以證明該條的實際適用性。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G03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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