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得交其本人收受。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7條,執行感訓處分時,可以限制送與受感訓處分人的必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但是,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將這些物品交給感訓處分人本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管理感訓期間感訓人所擁有的物品,以確保感訓的正常進行。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物品種類和數量限制的相關情況,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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