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歸入國庫。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0條,當受感訓處分的人死亡時,其遺留的財物應通知其最近的親屬或家屬領取。如果經過一年後最近的親屬或家屬沒有提出領取的請求,這些財物將被歸入國庫。如果有受感訓處分的人逃亡,經過一年後仍然未被逮捕,同樣的規定也適用。 根據資料,這個條款指的是當受感訓處分的人死亡時,其財物該如何處理。如果經過一年後沒有最近親屬領取,財物將被歸入國庫。同樣地,如果有受感訓處分的人逃亡,經過一年後仍未被逮捕,財物也將被歸入國庫。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感訓處分人的財物能夠得到適當處理,避免財物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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