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提機關借提受感訓處分人,應派戒護人員持函至感訓處所洽提。 感訓處所應將借提情形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1條,借提機關在執行感訓處分時,如果需要借提受感訓處分人,應派遣戒護人員持函前往感訓處所進行借提程序。感訓處所則應將借提的情況陳報最高治安機關,以供其備查。由於此法條的內容較為簡單,並未提及具體的手續或條件要求,因此無法提供範例或具體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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