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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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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催,並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2條,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在借提偵審期間超過兩個月仍未送還,原感訓處所應立即進行催促並向最高治安機關報告以供查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執行感訓處分的及時性和運作的順利進行。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案例,但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有一名受感訓處分的人被借提偵審後超過兩個月仍未被送回感訓處所,該處所應該向相關當局催促,並向最高治安機關報告此情況以供查閱,以確保受感訓處分人能夠及時返回執行感訓處分。

  • 借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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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2 條規定:「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催,並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