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應置借提受感訓處分人登記簿,以備查考。
依照《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3條,感訓處所應該設置借提受感訓處分人登記簿,以供查考。這意味著感訓處所需要有一個登記簿,記錄受感訓處分的人的相關資訊,以便需要查看或參考。 例如,當有人需要查詢某個受感訓處分人的情況時,可以透過登記簿查看該人的資料,例如姓名、案件資訊、判決等。這樣可以提供相關人士查考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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