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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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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逃亡之虞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4 條,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具有尋仇、滋事、逃亡之虞或其他不宜在原先的感訓處所繼續執行的情形,執行該感訓處所可以向最高治安機關陳報,並經核准後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進行執行。採取此舉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得到適當的管教和輔導,同時保障感訓處所的秩序和治安。藉由轉移感訓處分人的執行地點,可以更好地應對其問題行為和需求,促進他們的改過自新和康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感訓處分的執行能有更好的效果,並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參考資料: -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04年12月30日更新),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 檢針對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之修正建議研究報告(2006年11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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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4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逃亡之虞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