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勤務。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等以上,無脫逃及安全顧慮者始得調用。
根據勞動主管機關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5條規定,受感訓處分的人可以調派到感訓處所擔任勤務。但是,該條款中提到受感訓處分的人必須符合感訓累進處遇的標準,也就是說必須進至第二等以上,且沒有脫逃和安全顧慮的情況下才能被調用。具體依據資料的範例並不清楚,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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