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5

快速跳轉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勤務。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等以上,無脫逃及安全顧慮者始得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主管機關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5條規定,受感訓處分的人可以調派到感訓處所擔任勤務。但是,該條款中提到受感訓處分的人必須符合感訓累進處遇的標準,也就是說必須進至第二等以上,且沒有脫逃和安全顧慮的情況下才能被調用。具體依據資料的範例並不清楚,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以確定。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5 條規定:「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勤務。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等以上,無脫逃及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