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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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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返回感訓處所,其在外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 受感訓處分人因特別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最高治安機關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受感訓處分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時返家探視並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根據該條第一款,當受感訓處分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可以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但必須在24小時內返回感訓處所。在此期間,返家探視的時間將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 而根據該條第二款,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因特別重大事故而有必要返家探視,必須經過最高治安機關的核准,才能適用前一款的規定。 範例資料: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受執行感訓處分期間,病重入院或重大疾病住院,並排斥感訓處分機關治療者,經檢察官核准,得由診療組織或獨立醫療機構執行治療;其執行地點,由感訓處分機關同意。其費用,自理或不自理,由患者負擔或由患者家屬供應。」這個例子是關於受感訓處分人因為病重住院而暫時離開感訓處所接受治療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可以經檢察官核准,在單獨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在此期間,治療的時間將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 這兩個例子都較完整地說明了受感訓處分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離開感訓處所並算入執行期間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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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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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6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返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