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軍訓教育期間外,得辦理接見與通信。 前項接見與通信之規定,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依照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7條,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非正在接受軍事訓練教育期間,否則可以辦理接見與通信事宜。關於接見與通信的具體規定,要由最高治安機關來制定。根據搜尋到的資料,並無法找到該法條的詳細相關範例或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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