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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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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軍訓教育期間外,得辦理接見與通信。 前項接見與通信之規定,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7條,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非正在接受軍事訓練教育期間,否則可以辦理接見與通信事宜。關於接見與通信的具體規定,要由最高治安機關來制定。根據搜尋到的資料,並無法找到該法條的詳細相關範例或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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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7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軍訓教育期間外,得辦理接見與通信。 前項接見與通信之規定,由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