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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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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戒具,有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不得為之。但情況緊急,得先使用,立即報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2條中,規定施用戒具需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才可以進行,除非情況緊急,可以先使用,但必須立即報備。 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在動員戡亂時期執行流氓感訓處分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根據資料,該條文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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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2 條規定:「施用戒具,非有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不得為之。但情況緊急,得先使用,立即報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