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戒具,非有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不得為之。但情況緊急,得先使用,立即報備。
在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2條中,規定施用戒具需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才可以進行,除非情況緊急,可以先使用,但必須立即報備。 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在動員戡亂時期執行流氓感訓處分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根據資料,該條文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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