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對受感訓處分人施用戒具,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查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現,無施用之必要者,隨即解除。 二、施用滿一星期,如認為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報請感訓處所主管許可。 三、不得反梏或手腳連梏。對同一受感訓處分人,非特別必要,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之命令,不得同時施用二種以上之戒具。 四、施用戒具,如經醫官認為不宜施用者,應即停止。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3 條,該條規定了感訓處所在對受感訓處分人施用戒具時應注意的事項。具體內容包括: 一、隨時檢查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現,無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隨即解除。這表示感訓處所在施用戒具之前應對受感訓處分人的表現進行檢查,如果沒有必要施用戒具,就應立即解除。 二、施用戒具滿一星期後,如果認為有繼續施用的必要,就應報請感訓處所主管許可。這表示施用戒具的時間超過一星期後,如果仍然認為有必要繼續施用,就需要向感訓處所主管報請許可。 三、不得反梏或手腳連梏。對同一受感訓處分人,除非特別必要,否則不得同時施用二種以上的戒具。這表示施用戒具時,不能將戒具解除或將手腳連在一起。對同一受感訓處分人,除非特別必要,不能同時使用多種戒具。 四、施用戒具時,如果醫官認為不適宜施用,就應立即停止。這表示如果醫官認為對受感訓處分人施用戒具不合適,就應立即停止施用。 使用資料: -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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