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護人員施用警棍、槍械及瓦斯槍等,以左列時機為限: 一、受感訓處分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感訓處分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感訓處分人聚眾騷擾時。 四、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4條,戒護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棍、槍械和瓦斯槍等武器。具體的時機限制如下: 1. 受感訓處分人對於他人身體進行強暴或威脅要進行強暴時。 2. 受感訓處分人持有足以進行強暴的物品,並被命令放棄而不遵從時。 3. 受感訓處分人聚眾騷擾時。 4. 受感訓處分人企圖逃跑並拒捕,或者不服從制止並逃跑時。 舉例來說,如果戒護人員發現受感訓處分的人正在對他人進行強暴或威脅要進行強暴,根據該條例,戒護人員可以使用警棍、槍械或瓦斯槍等武器來制止該行為。 參考資料:《檢肅惡徒行政院令》、《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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