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及人員執行本準則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27條,對於遵守本準則並取得卓越成效的機關和人員,可以給予獎勵;而對於違反本準則的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予以適當的處分,而如果違反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會將案件轉交給相關的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27條的規定,對於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可以依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之罰則懲處辦法》進行處分,並根據情況考慮是否移送給該管檢察機關偵辦。在實務上,一些政府機關也會依照該準則訂定相關的紀律處分辦法,並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例如口頭警告、記過、停止晉升、降薪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行政院資訊安全專業人員委員會修正公告,2020年1月2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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