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採行有關資訊安全之保險措施。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8 條的規定,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以提高機關內部成員對於資訊保密和安全防護的認識和能力。 此條的參考來源為「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這是一份由行政院所制定的準則,旨在確保機關的資訊系統和資訊安全得到適當的保護。該準則確立了各種措施和要求,包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保密和安全防護教育訓練。這樣的訓練可以幫助機關內部成員了解資訊安全的重要性,並學習如何遵守相關的安全措施和政策,從而減少資訊安全風險。 舉例來說,一個行政機關可以定期舉辦資訊保密和安全防護教育訓練,並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員參加。這些訓練可以包括有關資訊安全原則和政策的介紹,如何識別和應對資訊安全威脅,以及使用安全設備和程序的指導等。透過這些訓練,工作人員將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資訊安全的要求,並能夠更有效地保護機關的資訊系統和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