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使用爆炸物時,除雷管及電氣引爆之電路檢查、砲孔裝填炸藥用工具、砲孔充填物、引爆前電雷管二腳線端之結合、發爆母線及其使用與維護、爆破及安全警戒、爆炸物之退庫與存放、炸後等候時間及檢查或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導火索裝接雷管、導爆索裝接雷管、導爆索裝接炸藥時,應在遠離火源、電線、電機設備、鐵軌及運轉中機器等之安全處為之。 二、安全導火索裝接雷管時,應以縐縮機或鎖口器為之。 三、引爆作業,其使用之導爆管或普通雷管安全導火索之長度,應足夠使爆破人員避至安全處所。 四、實施電氣雷管爆破作業期間,其砲孔周邊一百公尺範圍內,禁止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 五、實施爆炸物裝藥作業期間,其砲孔周邊二十公尺範圍內,禁止鑽孔作業。 六、爆破警戒人員應於爆破後十五分鐘始得撤離。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0條的規定,當礦場使用爆炸物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在進行安全導火索接駁雷管、導爆索接駁雷管、導爆索接駁炸藥的操作時,應該遠離火源、電線、電機設備、鐵軌及運轉中機器等區域,選擇在安全的地方進行。 2. 在進行安全導火索接駁雷管的操作時,應使用縐縮機或鎖口器。 3. 在進行引爆作業時,使用的導爆管或普通雷管的安全導火索長度應足夠使得爆破人員能夠到達安全區域。 4. 在執行電氣雷管爆破作業時,砲孔周邊一百公尺範圍內禁止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 5. 在進行爆炸物裝填作業時,砲孔周邊二十公尺範圍內禁止進行鑽孔作業。 6. 爆破警戒人員需要在爆破後等待十五分鐘後才能撤離。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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