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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5 條

一般型手捺開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阻性負載不得大於開關電壓範圍內之安培額定。 二、電動機及電感性負載,包括放電管燈,不得大於手捺開關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以手捺開關控制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者,每一手捺開關控制插座出線口或可撓軟線連接器之額定,不得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容許安培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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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5條,該條規定了開路電壓在1000伏以下的放電管燈照明系統應遵守的規定: 一、開路電壓在300伏以上的放電管燈,除非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否則不得用於住宅處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照明燈具有以下規定: (一) 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具有經設計者確認的積熱保護。 (二) 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其設計、施作及積熱性能等同於積熱保護照明燈具的本質保護者,可免除積熱保護。 (三) 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經設計者確認適合裝設於澆灌混凝土內,可免除積熱保護。 (四) 遠端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的安定器應具有經設計者確認與安定器整合的積熱保護。 (五) 使用金屬鹵素燈泡的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除採用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外,應使用隔板包封燈泡或使用有外物設施保護的燈泡。 四、隔離設備有以下規定: (一) 在住宅以外的室內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中,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裝有安定器的螢光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在照明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特定規定的情況可以不裝設隔離設備,包括裝設於分類為危險處所的放電管燈照明燈具、緊急照明燈以及可觸及個別接頭或插座的放電管燈照明燈具。 (二) 當放電管燈照明燈具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隔離設備應能同時斷開連接至安定器及接地導線的所有供電導線。 (三) 隔離設備應裝設在合格人員可觸及的地方。如果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內,則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裝置,附設於照明燈具上,或者應位於隔離設備視線可及的範圍內。 參考資料如下: 1. 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6月16日。 2. 臺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嘉義區營業處於87年11月16日嘉區維檢發字第87110842號函」,發佈日期:1988年11月16日。 3.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報告」,發佈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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