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與照明燈具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照明器具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於可觸及之金屬箱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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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與照明燈具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照明器具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於可觸及之金屬箱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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