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盤或配電箱之額定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最小幹線容量,且應標明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第126條: 1. 對於放電管燈照明燈具的輔助設備,例如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這些設備與照明器具是分開裝設的,則這些輔助設備應該裝在可以接觸到的金屬箱子內。 2. 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如果設計者確認這些設備可以直接連接到配線系統,則可以免除另外加封裝。 以下是與這項規則有關的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經濟部能源局網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SubMenu.aspx?menu_id=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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