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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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盤或配電箱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或配電箱,應裝設於永久乾燥場所,並應受到充分之監控,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若裝設於潮濕場所或室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之裝設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或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依表八規定留有工作空間。 五、管槽從底部進入配電盤或類似封閉箱體,使導線於匯流排、其支撐或其他阻礙物下方進出箱體時,其配線空間不得小於表一二九規定。管槽包含其終端配件,不得超出箱體底部七十五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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