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依前條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按金屬導線管及裝甲電纜裝設。 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 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公厘,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裝之。 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芯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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