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標識: (一)每一電路應有標明其確實用途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二)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有標明備用之標識。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內應配置單線圖或結線圖,並在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標明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應有標明電源回路名稱之明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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