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電桿、鐵塔、水泥壁等處所裝置者,應按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三、距地面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但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距地面三公尺以上施設之。 四、不得使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使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置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以採用金屬導線管裝置法施工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一章第八節之一分路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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