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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撐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應加以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變比器依下列規定接地: (一)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回路應加以接地。 (二)變比器之二次側依前目規定接地時,其電路與計器、儀表、電驛及變比器外殼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為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三)合格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應加以接地。 (四)運轉電壓小於一千伏特之計器、儀表及電驛: 1.未裝設於配電盤上,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上之繞組或工作組件,且非合格人員可觸及者,其外殼及其他暴露之金屬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裝設於配電盤面板上,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回路,其非帶電金屬外殼應加以接地。 (五)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以增加高度隔離或以用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板保護者,其外殼得免接地。 (六)計器、儀表、電驛及變比器之外殼直接裝設於被接地封閉箱體之金屬表面或被接地金屬開關盤面板者,視為已被接地。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框架或箱體以金屬製成者,應連結牢固,並加以接地。配電盤或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纜時,供作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應牢固裝設於箱體內。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或與該配電盤或配電箱電源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 四、每一條被接地導線應分別接至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被接地導線端子板或匯流排之個別端子,不得多條被接地導線併接一個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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