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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3 條
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且其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配電箱之額定容量。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進屋線端之配電箱裝設三個以下隔離設備者,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配電箱之電源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容量者,該配電箱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惟未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配電箱,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超過四十二極。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十安培以下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百安培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配電箱內任一過電流保護裝置裝接之負載在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該負載電流不得大於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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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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