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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電箱露出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應防止濕氣或水份滲入或聚積於箱體內,且箱體與牆面或其他固定表面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但金屬箱體裝設於混凝土、石造結構、瓷磚或類似表面者,得免留間隔。
  2. 配電箱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耐候型。管槽或電纜進入其內部之帶電部分上方時,應採用用於潮濕場所之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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