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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燈具線及分接導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不得作為分路之導線使用。
  2. 前項分接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物最高容許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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