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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9 條
- 1.燈具線及分接導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不得作為分路之導線使用。
- 2.前項分接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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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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