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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0 條

照明燈具電源導線之裝設及絕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加以固定,並使其絕緣不致遭受割傷或磨損。 二、導線通過金屬物體時,應有保護使其絕緣不致遭受磨損。 三、在燈具支架或吊桿內,導線不得接續或分接。 四、裝設燈具應避免必要之導線接續或分接。 五、燈具之燈串及其可移動或可撓部分之配線,應採用絞線。 六、導線之配置不得使燈具重量或可移動部分對導線產生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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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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