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移動式單具展示櫃得採用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
- 六具以下之組合展示櫃間,得以可撓軟線及可分離之閉鎖型連接器互連,並由其中一具展示櫃以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
- 前二項以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撓軟線截面積不小於分路導線線徑,且其安培容量至少等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並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二、插座、接頭及附接插頭為接地型,且額定為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
三、可撓軟線牢固裝設於展示櫃下方,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不致暴露遭受外力損傷。
(二)展示櫃間之間隔不超過五十毫米,且第一個展示櫃與其電源插座之間隔不超過三百毫米。
(三)組合展示櫃末端引出線不再向外延伸供其他展示櫃或設備連接。
四、展示櫃無引接供電給其他用電器具。
五、展示櫃以可撓軟線連接者,其每一放電管燈安定器之二次電路僅能連接於該展示櫃。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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