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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移動式單具展示櫃得採用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
  2. 六具以下之組合展示櫃間,得以可撓軟線及可分離之閉鎖型連接器互連,並由其中一具展示櫃以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
  3. 前二項以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撓軟線截面積不小於分路導線線徑,且其安培容量至少等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並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二、插座、接頭及附接插頭為接地型,且額定為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 三、可撓軟線牢固裝設於展示櫃下方,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不致暴露遭受外力損傷。 (二)展示櫃間之間隔不超過五十毫米,且第一個展示櫃與其電源插座之間隔不超過三百毫米。 (三)組合展示櫃末端引出線不再向外延伸供其他展示櫃或設備連接。 四、展示櫃無引接供電給其他用電器具。 五、展示櫃以可撓軟線連接者,其每一放電管燈安定器之二次電路僅能連接於該展示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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