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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幹線及分路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在七十五毫米以內者,其導線絕溫度額定不得小於攝氏九十度。但照明燈具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另有合之絕緣溫度者,從其指示辦理。
  2. 嵌入式照明燈具電源導線之絕緣應採用能承受燈具運轉溫度者。分路之導線絕緣能承受燈具運轉溫度者,得連接至該燈具之接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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