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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3 條

  1. 1.幹線及分路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在七十五毫米以內者,其導線絕溫度額定不得小於攝氏九十度。但照明燈具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另有合之絕緣溫度者,從其指示辦理。
  2. 2.嵌入式照明燈具電源導線之絕緣應採用能承受燈具運轉溫度者。分路之導線絕緣能承受燈具運轉溫度者,得連接至該燈具之接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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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53條,標準電動機分路應包括以下列部分: 1. 幹線分接線路(W1):從幹線分接點到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的配線與保護。 2. 分路配線(W2):從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到電動機的線路裝置。 3. 電動機控制線路(W3):該控制線路應該有適當的過電流保護裝置。 4. 二次線(W4):繞線型電動機從轉子到二次操作器之間的二次線配線。其載流量應不低於二次全載電流的1.25倍。但對於非連續性負載,可以根據溫升限制來選擇較小的導線。 5. 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該保護裝置用於保護分路配線、操作器和電動機免受過電流、短路和接地故障的影響。 6. 隔離設備(SM):主要用於在檢修電動機或操作器時隔離電路。 7. 電動機過載保護器(P2):用於保護電動機和分路導線,避免因電動機過載而損壞。 8. 操作器(C):用於控制電動機的啟動、停止、反向或變速,宜安裝在鄰近電動機的位置,以方便操作者觀察電動機的運轉。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https://law.moea.gov.tw/No134/attachment/file/42191 - 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施行細則」,https://law.moea.gov.tw/No134/attachment/file/4219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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