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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4 條

照明燈具之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具及燈座應牢固於裝設位置。燈具重量超過三公斤或尺寸超過四百毫米者,不得利用燈座支撐。 二、以金屬或金屬燈桿支撐燈具,且當作電源導線之管槽者: (一)燈桿或燈桿基座應有面積為五十毫米乘以一百毫米以上之手孔及防雨罩,以供燈桿或燈桿基座內導線作終端處理。 (二)金屬燈桿應具有接地端子。 (三)金屬管槽應加以接地。 (四)垂直燈桿作為管槽用者,導線穿在燈桿之支撐應依第三百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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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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