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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5 條

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結構框架應互相固定,並以當間隔牢固裝設於建築物結構上。 二、燈具之固定螺栓應採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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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的法律條文解釋,以下是對應的釋義: 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5 條: 根據該條款,隔離設備(SM)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每個操作器應有可啟閉的隔離設備,並應位於可視及處。但有特定情況者例外,不需要個別的隔離設備。 2. 電動閥組的隔離設備的位置若對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可不需要位於可視及處,但需要標明其位置,並且隔離設備的開關或斷路器應裝設加鎖裝置並留在現場。 3. 個別的電動機及其驅動之機械應裝設隔離設備。操作器的隔離設備,若符合第一款的規定且位於個別的電動機及其驅動之機械可視及處,可視為該電動機的隔離設備。 4.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且可以獨立關閉位置,則電動機可不需要裝設隔離設備。但隔離設備的開關或斷路器應裝設加鎖裝置,並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 電動機的隔離設備的裝設位置無法實現,或在裝設後對人員或財產會增加危害性。 - 裝設於工廠的隔離設備,必須有安全操作程序書,並僅由合格人員進行維修和監督。 5. 若單一用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該用戶的接戶開關可以同時作為隔離設備。 參考資料: 1. 《民法》第八百十二條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 3. 電力供應業規章 4. 電機機械安全設計與操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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