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照明燈具裝設於特殊之場所或區域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燈具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者,且不得讓水氣滲入或聚積於線盒、燈座或其他電氣部位。 二、腐蝕性場所:燈具應為適用於腐蝕性場所者。 三、商業用烹調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燈具得裝設於烹調抽油煙機煙罩內: (一)燈具為適用於商業用烹調抽油煙機,且不超過其使用材質之溫度極限。 (二)燈具構造能使烹調時排出之所有揮發氣、蒸氣、油脂或油狀物不會進入燈具及配線盒,且其散光罩能承受熱衝擊。 (三)暴露於抽油煙機煙罩範圍內之燈具配件具耐腐蝕性或有防腐蝕保護,表面為平滑且易清潔者。 (四)燈具之配線未暴露於抽油煙機煙罩範圍內。 四、浴缸及淋浴區域: (一)可撓軟線連接之燈具、以鏈條或電纜懸吊之燈具、燈用軌道、懸吊式燈具或風扇,不得位於浴缸外緣水平距離九百毫米及自浴缸外緣頂部或淋浴間門檻垂直距離二‧五米範圍內。 (二)位於前目規定範圍以外之燈具,若容易遭受淋浴水沫噴濺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其餘應為適用於濕氣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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