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路電壓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開路電壓三百伏特以上之放電管燈,除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採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燈): (一)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應配裝積熱保護。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燈具之構造及積熱特性,等同於有積熱保護。 2.該燈具為適合裝設於澆灌之混凝土者。 (二)放電管燈之遠端嵌入式安定器應具有與安定器整合之積熱保護。 (三)除採用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者外,金屬鹵素燈泡之放電管燈應裝有隔板包封燈泡,或採用有外力防護裝置之燈泡。 四、隔離設備: (一)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內含安定器之螢光放電管燈,裝設於住宅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以外之室內場所者,應在每一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其規定: 1.放電管燈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2.放電管燈供緊急照明用者,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3.放電管燈由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有可觸及之插頭及插座或個別接頭者,得以其作為隔離設備。 4.多具放電管燈非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並已裝有隔離設備能使照明空間不會造成全黑狀況者,得免在每一燈具裝設隔離設備。 (二)放電管燈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其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連接至安定器之電源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 (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若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內,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配電裝置,並附裝於放電管燈上,或放電管燈應位於隔離設備處可視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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