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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7 條

開路電壓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開路電壓三百伏特以上之放電管燈,除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採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燈): (一)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應配裝積熱保護。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燈具之構造及積熱特性,等同於有積熱保護。 2.該燈具為合裝設於澆灌之混凝土者。 (二)放電管燈之遠端嵌入式安定器應具有與安定器整合之積熱保護。 (三)除採用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者外,金屬鹵素燈泡之放電管燈應裝有隔板包封燈泡,或採用有外力防護裝置之燈泡。 四、隔離設備: (一)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內含安定器之螢光放電管燈,裝設於住宅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以外之室內場所者,應在每一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其規定: 1.放電管燈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2.放電管燈供緊急照明用者,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3.放電管燈由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有可觸及之插頭及插座或個別接頭者,得以其作為隔離設備。 4.多具放電管燈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並已裝有隔離設備能使照明空間不會造成全黑狀況者,得免在每一燈具裝設隔離設備。 (二)放電管燈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其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連接至安定器之電源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 (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若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內,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配電裝置,並附裝於放電管燈上,或放電管燈應位於隔離設備處可視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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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57條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所提供的法律範文和相關資料中未提及該條款的相關內容和適用情景。因此,無法針對這個問題提供具體的釋義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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