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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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分路導線(W2)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或下列規定值: 一、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 (一)整流器電源側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整流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由單相半波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整流器之配線輸出端子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九倍。但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五倍。 二、多段速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銘牌之最大滿載電流額定選定。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繞組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 三、Y-△起動運轉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七二。 四、部分繞組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六二.五。 五、供應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電動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五七所列之電動機銘牌電流額定百分比。 六、小型電動機之導線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額定在五安以下,並具備過載及過電流保護,得使用○‧九平方公厘銅導線。 (二)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額定超過五安至八安,並具備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者,得使用一‧二五平方公厘銅導線。 七、電動機個別並聯電容器以改善功率因數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可依實際計算所得選擇適當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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